

由最近高校在法律问题方面引起了争议,教育部刚刚颁布了高校学生管理的规定等问题,莫教授引出了今天的讲座主题,行政民主与行政法治。3月30日晚上6点半,在45号楼报告厅里,中国人民大学行政法学博导莫于川在热烈的掌声中走上讲台,为台下众多法学及相关专业的同学做了精彩的演讲。
莫教授的演讲共分三个部分,即民主理念与行政法的民主化及行政法的民主化趋势;我国民主化发展的脉络; 新近的立法,修宪对我国的行政法治带来的影响。
在第一部分中,教授说到,行政法应用非常强,也是非常重要的。民主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理念、制度和方法。政治的民主均会迁移到其他领域。“私人行政”是一个企业的内部管理,今天企业的做法都叫做政府的做法。在原来,古典的民主是直接的参与,而现在则是“代议制”民主,在1996年,中国才出现行政相对人可置疑的法律程序,即是行政立法、行政司法、行政执法和行政监督,间接民主+直接参与=综合民主也就是当代民主。当今的民主不是多数说了算,代议制也不能够完全代表民主,这样的思想给行政法和行政管理带来了巨大的变化。在原来,行政法模式极其单一。共分成六个:单一的主体(谁来行使?);单一的功能(“通过管理维护一个良好的秩序”);单方意志(“我命令,你服从”);单一行为(“行政强制”无灵活,柔软的方式),单一的标准(“法律规定什么,我即照办”);单一的后果(“合法或者违法”绝无两者之间的情况)。20世纪下半叶,社会掀起了一股民主化潮流,最早是政治领域,现已延伸到各个方面。打个比方,高校属于事业单位,其规定的“私法”不和教育部的规定相冲突,所以可以说了算。但如果该权力处理不好,极易滥用。各个领域与法治领域的必然相互影响。行政法的民主化趋势是全球的,一种制度创新,例如“陈述申辩之机会”“听证会”,这些都是民主但不符合法治精神,需要很昂贵成本的做法。
莫教授在第二部分中强调我国民主化发展之间的脉络。主体、行为、救济、监督均体现于此。其中表现为,主体多元;行为有了协商性的,非强制性的性质。例如“行政合同”,“政府与企业之间讨价还价”,这是行为方式的变化;消极的行政,在现在,可能违法或无法律规定的行政都要管。“行政指导性”是让人们去选择。现代观念要求行政合同,行政指导等行为方式的出现;行政程序增加了很多内容。在没有到法院甚至纠纷未起时所应有的行为方式、步骤、时间、顺序等,这是行政法的特色。几乎所有的行政行为均要程序,不同于民事程序,行政管理的领域特别宽,若均要“事后补救”则成本太多或事后补救也无效,所以要使行政机关“带着镣铐舞蹈”。为什么会出现此现象的背景:过去的企业是政府的附庸,现在的企业自主经营,是市场真正的主体;行政管理体系改革,也就是行政责任制;还有社会的改革。“听证会”成为涨价的合法外衣。
第三部分是新近的立法,修宪对我国的行政法治带来的影响。有一个公式,法制+民主=法治。法制是中性的,在封建社会也有法制。最后一次修宪最大的亮点是“人权入宪”。≤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≥,≤紧急状态法≥,紧急权力最易造成伤害,因为可以简化程序,可以侵犯老百姓的权利,若无法律规定,则官权太大。通过≤行政强制法≥、≤行政程序法≥约束行政机关行使权力。≤政府信息公开法≥、≤行政诉讼法≥、≤国家赔偿法≥都需要改进。对政策“前法规状态”要辩证地看,从学科体系上看,从制度上看,从行为上看,监督制度,主体制度,程序制度,救济制度都会在行政民主化趋势下不断增强,会有制度创新,都会不断往前走的!
在莫于川教授发表完精彩的演讲之后,有许多同学就今天的演讲进行了提问。
有一位提出了监督机制怎么设立的问题,莫教授解释道,现在的司法设计正在进行微妙的变化,提高审判的级别,加强本级监督,排除地方干扰,就不可能产生腐败。如果逐渐顺着他们的利益,能让政府官员感觉到压力,这就很了不起了。这是一个逐渐完善的过程。
还有一位同学说她对民主和法制的那个等式有质疑,在某些方面法制与法治还是矛盾的,法治不一定包括法制,所以对这个问题请莫教授做出解答。教授回答道,法治必然包括民主,新加坡代议制的传统也是充分体现了民主的。美国的法治也是真正的体现了民主的,但是这个民主不是绝对的民主,要考虑到人权的实现。在法律面前,要全面的实现平等只是一种追求。从刀制到水治的变化过程中,有很长的路要走。
莫教授回答得令在场同学很满意,讲座在同学们再次热烈的掌声中结束。